201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中,保留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协议供货,由各预算单位在协议供应商名单中自主确定服务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其他集中采购项目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电子化采购。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政府集中目录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单项和批量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以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鄂政办发〔2017〕69号文件规定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其他事项 (一)市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市直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市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五)市直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六)市直各单位为保障部门自身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的项目(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通讯、邮政快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七)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帐。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 (八)无论是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九)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